|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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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华胶带有限公司 安徽省工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省工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大华胶带有限公司货款168299.05元及逾期利息(以168299.05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被告安徽省工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