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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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永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永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325400元; 二、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永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以72600元为本金,应从2016年11月6日开始计算利息;2、以159800元为本金,应从2017年3月11日开始计算利息;3、以93000元为本金,应从2018年11月6日开始计算利息,上述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永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3306.34元,保全费2290.89元,共5597.2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