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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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60305.8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被上诉人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质保金)1675996.2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被上诉人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质保金)792664.11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五、驳回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840元,由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526元,被上诉人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831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40元,由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776元,被上诉人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40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