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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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 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公司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408138.74元; 二、被告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69076.21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56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69962.5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77342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56.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4656.98元,由被告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司法鉴定费26800元,由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