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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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容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对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容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17元(已减半收取),按规定退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