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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成实业分公司和平顶山市春杰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鹰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成实业分公司、平顶山市春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