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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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临淄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7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1489.93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伤残赔偿金75347.60元、误工费5843.84元、护理费6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交通费310元、鉴定费4360元,以上共计210001.37元的70%,计款147000.96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33972元,余款113028.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3元,由原告***负担110元,由被告***、***负担2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