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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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华瑞蓝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兵9001民催1号 申请人:河北华瑞蓝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莉,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北华瑞蓝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六十九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华瑞蓝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5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华瑞蓝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600元,由申请人河北华瑞蓝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林 审判员周艳 审判员梁坤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文静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