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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4元,由原告***负担6654元,由被告河北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