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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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 海阳市正泰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7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 二、***与海阳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三、海阳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返还***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25375元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偿还的贷款本息(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及流水为准); 四、海阳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支付剩余贷款本息(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及流水为准)及提前还贷款违约金; 五、海阳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违约金(以4153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海阳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返还***已付首付款及贷款本息之日止违约金); 六、海阳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律师费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88元,减半收取4894元,由海阳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88元,由海阳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