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就辽C×××××号车辆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时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将辽C×××××号车辆办理转出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代交各种税费及手续费办理产生的交通费1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5元给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过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