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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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谊支行 上海百姓仓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被告上海百姓仓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谊支行,帐号:033319-XXXXXXXXXXXXX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闻怡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婷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