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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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金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执行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屋。 案件受理费10657元,由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辽0102执异501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