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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6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784952.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6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66495.25元。 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338元,由被上诉人***承担25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承担5606元,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承担474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43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