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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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加亮实业有限公司 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37600元),由被告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1480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