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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建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和融热力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燃气供热有限公司
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7871.3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用1158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683691.36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3398020元,核定给付标的683691.36元,占请求标的的20.12%,案件受理费3398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146.55元,被告***负担683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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