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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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7871.3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用1158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683691.36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3398020元,核定给付标的683691.36元,占请求标的的20.12%,案件受理费3398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146.55元,被告***负担683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