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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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田益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夫,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成,辽宁邦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宋春雨 审判员余晓汉 审判员季伟明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隋欣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