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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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栋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中市汇华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汇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利息495889元; 二、被告山西栋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8元,减半收取4369元,保全费2999.45元,合计7368.45元,由被告山西汇华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栋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