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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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栋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中市汇华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汇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以及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841725元,并以贷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72%支付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6月22日起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被告山西栋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山西汇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92元,减半收取263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46元,由被告山西汇华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栋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