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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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高铁片区开发有限公司 南平中交三航局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平市高铁片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平中交三航局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建安工程款29008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南平市高铁片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平中交三航局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投资回报款58016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平中交三航局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17.10元,减半收取23908.55元,由南平市高铁片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84.14元,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平中交三航局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62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