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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77868.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负担349.2元,被告***负担5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