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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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 莘县第二人民医院 聊城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已赔偿),财产损失1450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医疗费1298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 上述第一、二项待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付款账号户名: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账号:37xxxxxxxxxx********xxxxx2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