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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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梅塞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欠款本金3639467.46元,截至2019年9月4日的利息100128.92元以及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青岛梅塞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对***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1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以上合计42617元,由各被告连带负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可对涉案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金额内优先受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