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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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粤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077元及利息(利息以80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1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向原告***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