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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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2014年12月17日的《网络信息发布协议》信息发布费5万元; 二、被告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2014年12月17日的《网络信息发布协议》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自2015年5月2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2015年5月14日的《信息发布协议》信息发布费8000元; 四、被告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2015年5月14日的《信息发布协议》的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自2015年6月15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2015年10月15日的《信息发布协议》信息发布费8000元; 六、被告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2015年10月15日的《信息发布协议》的违约金2400元(以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自2015年11月16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七、被告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2016年4月23日的《春季车展合作协议》信息发布费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5月24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八、被告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2016年5月6日的《网络信息发布协议》信息发布费930元; 九、被告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2016年5月6日的《网络信息发布协议》违约金(以9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自2017年1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十、驳回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负担62元,由被告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