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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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双燕化纤有限公司 沭阳县伯胜化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8956号 原告:沭阳县伯胜化纤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树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莆田市双燕化纤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亦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沭阳县伯胜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双燕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开庭审理,原告沭阳县伯胜化纤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沭阳县伯胜化纤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沭阳县伯胜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品 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仲震 书记员赵国宏 |
裁判日期 | 2019-09-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