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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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6年8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95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71939元; 三、***、***、福建德泓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74元,由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德泓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