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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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船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9日止的利息,以9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8%计算;从2019年8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8%的基础上再加收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给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船步支行;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船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船步支行负担47元,被告***、***负担97元;本案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