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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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海安大噇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12299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0元,由原告***负担63.5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