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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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49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529元,由原告***负担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