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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尚欠的工程款1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