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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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代偿款35848.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费270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