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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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双阳营销服务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双阳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各项经济损失95,651.2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7,938.7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3元,保全费50元,由大地财险公司负担1,073元,由***负担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