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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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96366.84元;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其中,以工程款451445.0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质保金4492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驳回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均由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