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欠款25000元及上浮价款32100元,共计57100元,并自2014年12月16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