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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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永保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和盛枫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大研支行 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永保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和盛枫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45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截止2019年7月26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43654.79元,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4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和盛枫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永保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大研支行,户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3×××82。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