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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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 天津市国合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卓相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国合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国合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2月2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57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国合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80元,减半收取51290元,由原告***负担2400元,被告天津市国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负担48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