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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彭州市金钟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57009.93元、利息3084.69元、服务费2400元;并以借款本金57009.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成都彭州市金钟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彭州市金钟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4元,由被告***、***、成都彭州市金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公司已垫交,待三被告归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