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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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裕源果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 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周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此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直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陕西裕源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5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被告***、***、陕西裕源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