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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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赔偿款10061.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5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两项给付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汇款至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负担85元,由原告***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