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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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学府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投资集团(汉中)有限公司 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 二、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借款1700000元; 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04元,退还原告***8104元,剩余23600元,由***负担4484元,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1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负担4484元,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1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