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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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伊犁永萱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塑可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原告新疆中泰塑可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钢材款7236314.53元; 二、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原告新疆中泰塑可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约利息858000元(截止至2019年5月20日); 三、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原告新疆中泰塑可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21日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款7236314.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年息的1.3倍计算利息; 四、被告***、被告新疆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被告给付款项合计8094314.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8408394.77元,给付标的8094314.53元,占诉讼标的的96.3%。本案案件受理费70658.76元(原告已预交35329.38元,应补交35329.38元),由被告负担68044.39元,由原告负担261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