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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执行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0)豫0803执400号

被执行人林红,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许艳红,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侯燕红,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刘红峰,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韩东升,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赵战胜,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许燕萍,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王利民,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红、许艳红、侯燕红、刘红峰、韩东升、赵战胜、许燕萍、张燕、王利民借款合同诉讼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红、许艳红、侯燕红、刘红峰、韩东升、赵战胜、许燕萍、张燕、王利民拒不履行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豫080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林红(身份证号:4108031972××××××××)、许艳红(身份证号:4108031975××××××××)、侯燕红(身份证号:4108031974××××××××)、刘红峰(身份证号:4108031974××××××××)、韩东升(身份证号:4108031973××××××××)、赵战胜(身份证号:4108031973××××××××)、许燕萍(身份证号:4108031971××××××××)、张燕(身份证号:4108021979××××××××)、王利民(身份证号:410822198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前进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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