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陕西燃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姚安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姚安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燃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7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23.7776万元;并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 二、由被告姚安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燃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债权的律师费0.2万元。 三、如被告姚安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燃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原告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及支付律师费,原告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姚安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姚安县的两宗土地[姚国用(20l3)第3805号、姚国用(2014)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18万元,由被告姚安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燃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