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信用卡逾期本金本金87501.93元,并承担截止至2019年12月7日的利息28091.32元、应收费用21979.91元,合计137573.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