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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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蒙城县锦兴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蒙城县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211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蒙城县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被告***、***负担2200元,由原告蒙城县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