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1,493.50元,并从2019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所明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00元(依法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0.00元,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承担3,072.00元,由原告***承担8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