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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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丁文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止。) 二、物证手电筒一个依法没收,收作案证。 三、涉案财物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纪念币14枚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四、责令被告人丁文利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771.68元;丁某某、张某某人民币各200元;信宝爱人民币183元;谭某某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