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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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云阳县云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重庆诚信拍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云阳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会与被告***于2005年1月8日签订的《磐石城宾馆合资合作协议》第8条第(5)项; 二、被告***、云阳县云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将坐落于云阳县X的云阳县委大会堂返还给原告云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被告***、云阳县云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将《磐石城宾馆合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宾馆停车场即主楼前(宾馆北面)停车场”中属于云阳县委大会堂屋顶停车场的部分返还给原告云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云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减半收取78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