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XX城县XX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20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6.08‰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借款月利率6.08‰的0.5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给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38元,减半收取282.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